《芜湖市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2〕12号)和《省生态环境厅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22〕26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统筹生态环境与安全,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利用一年时间集中治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环境与安全风险。
二、治理范围
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及废弃处置单位(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有关危险废物的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治理范围。
三、进度安排
本次风险排查集中治理工作从2022年5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2022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列出危化品相关单位清单,进一步摸清底数,联合建立排查清单(附件1)并于6月1日前报送。
(二)自查整改(2022年6-8月)。在联合建立排查清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于6月1日前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自查表》(附件2)转发危化品相关单位对照重点任务开展自查。自查发现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报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针对不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建立清单,跟踪督促,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
(三)县级核查(2022年9-10月)。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对危化品相关单位问题排查及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重点对问题清单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实现全覆盖,并于10月底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县级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职责依法调查处理。
(四)市级抽查(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报告,制定抽查清单,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重点任务
一查“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危化品相关单位应依法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新、改、扩建项目,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文件报批与备案、安全评估,危险废物相关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应当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涉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充分考虑安全风险,涉及安全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查鉴别制度落实情况。危化品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涉及的化学品、中间产物、副产物和危险废物清单台账,详细记录种类、产生和使用量、危险特性、安全和环境管理事项、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并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废物申报。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副产物等物料,危化品相关单位应分别依据化学品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开展鉴别,限期利用处置。对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中间产物、副产物等物料,危化品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查贮存、利用处置过程风险防控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危化品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做到有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和焚烧设施选址充分考虑可能的事故风险,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否则应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混合或合并存放。对长期贮存未使用的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辖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妥善处理;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无法作为原料使用,或确实无法妥善处理的,危化品相关单位要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登记,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相应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贮存标准要求进行贮存。
四查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效果。对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发现的,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以及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副产物等仍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职责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移交公安机关。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厉打击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处置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定期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工作进展情况,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加强协调联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对方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职责分工及时移交,依法依规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每年开展1次联合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互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安全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等信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检查,推动危化品相关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应急联动,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互报、应急资源和力量互助、专家资源互享、现场行动互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好典型带动作用;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行为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统筹生态环境与安全,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的部门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利用一年时间集中治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大风险隐患,防范化解环境与安全风险。
二、治理范围
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及废弃处置单位(含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相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他有关危险废物的重点监管单位纳入治理范围。
三、进度安排
本次风险排查集中治理工作从2022年5月开始到2022年12月结束,具体划分四个阶段。
(一)工作部署(2022年5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全市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列出危化品相关单位清单,进一步摸清底数,联合建立排查清单(附件1)并于6月1日前报送。
(二)自查整改(2022年6-8月)。在联合建立排查清单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于6月1日前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自查表》(附件2)转发危化品相关单位对照重点任务开展自查。自查发现问题能够立行立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并报各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针对不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建立清单,跟踪督促,确保在2022年8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
(三)县级核查(2022年9-10月)。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职责加强指导督促,对危化品相关单位问题排查及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重点对问题清单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实现全覆盖,并于10月底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县级核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职责依法调查处理。
(四)市级抽查(2022年11月-2022年12月)。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上报的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报告,制定抽查清单,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并将抽查结果通报至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重点任务
一查“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危化品相关单位应依法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新、改、扩建项目,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文件报批与备案、安全评估,危险废物相关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应当纳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涉及环境保护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充分考虑安全风险,涉及安全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充分考虑环境保护风险,确保风险可控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查鉴别制度落实情况。危化品相关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涉及的化学品、中间产物、副产物和危险废物清单台账,详细记录种类、产生和使用量、危险特性、安全和环境管理事项、应急处置要求等内容,并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危险废物申报。对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副产物等物料,危化品相关单位应分别依据化学品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开展鉴别,限期利用处置。对拟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和中间产物、副产物等物料,危化品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地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查贮存、利用处置过程风险防控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危化品相关单位,应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做到有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和焚烧设施选址充分考虑可能的事故风险,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否则应按照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危险废物应分类存放,禁止将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混合或合并存放。对长期贮存未使用的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危险化学品,辖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相关单位尽快妥善处理;对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无法作为原料使用,或确实无法妥善处理的,危化品相关单位要向辖区生态环境分局申报登记,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交由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按照相应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贮存标准要求进行贮存。
四查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效果。对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发现的,涉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以及定性不明的中间产物、副产物等仍未落实相关管理要求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职责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辖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移交公安机关。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厉打击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处置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风险集中治理工作,定期调度本行政区域内工作进展情况,确保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分别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二)加强协调联动。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对方的相关问题线索,按职责分工及时移交,依法依规查处。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每年开展1次联合检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互通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安全环保设施、安全监管等信息,建立联合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联合检查,推动危化品相关单位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强化应急联动,实行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互报、应急资源和力量互助、专家资源互享、现场行动互通。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应急管理局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好典型带动作用;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行为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